“不造成损害”就可以了么?
2012-11-23 11:40:13 来源:西安晚报国家质检总局11月21日通报称,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50度酒鬼酒样品进行检测,DBP(塑化剂)最高检出值为1.04mg/kg。媒体称参照卫生部标准,酒鬼酒的塑化剂“超标”247%。但随后酒鬼酒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,不存在塑化剂超标问题,消费者可放心饮用。(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8版)
几乎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,就有“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”的声音出现,从蔬菜农药残留、大米增白剂到月饼防腐剂,再到白酒含塑化剂,莫不是如此。抛开每一次的结论是否科学与确切不论,即便是每一次的有害物质含量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,也必须要考问同一类有害物质,在不同产品中的含量如何,会不会在频繁的消费与食用后在身体里堆积?同时,所有食品中都含有的有害物质,将会对人体造成何种影响?
比如塑化剂问题,它原本不是食品的添加剂,而是食品生产、包装、运输等环节的环境因素污染,白酒中存在,而食品中涉及使用塑料辅助生产、包装的其他产品同样存在,甚至自然环境污染后的水源与农产品中也存在。简而言之,酒类中塑化剂含量,不能简单代表塑化剂一类物质对人体的损害水平。
食品安全并不是对个别有害物质和个别产品的孤立分析,而需要放置在系统的环境中考量。换言之,不能把“不造成损害”当成食品安全的底线。对食品中有害成分的控制,区分不同的性质,属于与工艺无关的环境污染,能够防治与避免的必须实现“零含量”,不能避免的要限定在极低的含量之内。比如,白酒中的塑化剂含量,完全可以通过生产与包装等环节中的“塑料替代”,实现“零含量”;属于食品添加范畴的,要依据工艺的需要,将成分予以苛刻限制,确保不发生任何危害。比如,食品防腐剂的添加,应该严格遵循食品的流通周期与防腐要求,细化添加标准,防止标准宽泛,产生类似于月饼“千年不腐”的现象。
总拿“不造成损害”来善后食品安全事件,终究反映的还是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滞后的问题。食品没有了可靠的质量安全尺度,生产与监管自然就缺少了必要的依据,不免形成盲目无序的状态。不从根本上确立食品安全质量领域的游戏规则,“不造成损害”的解释,终究缺少了规则依据,缺失了公信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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